受文者:屏東縣政府社會處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
發文字號:衛部口字第1122060055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
主旨:為本部111年7月22日公告修正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
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一案,案內「兒童牙齒塗
氟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」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部111年7月22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158號公告(諒
達)辦理。
二、旨揭修正案內「兒童牙齒塗氟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
冊」一事,說明如下:
(一)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塗氟保健服務前,確認
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務,並於兒童健康手冊之
黃卡(「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」)填寫該次施作日期
並加蓋院所戳章。
(二)6歲以下特殊兒童(低收入戶、身心障礙、設籍原住民族
地區、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),若原兒童健康手冊之黃
卡(「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」)紀錄空間不足,可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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